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為非營利性之社會團體,以聯繫臺灣與世界各地區人文教育,及促進非營利組織之交流活動,服務國家與社會為宗旨。
第一章 會員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公益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aiwan Phlanthropic & Study Institution, TPSI)。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為非營利性之社會團體,以聯繫臺灣與世界各地區人文教育,及促進非營利組織之交流 活動,服務國家與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國內外非營利人文教育組織研習班,推動非營利人文教育事業。 二、舉辦研討會,促進國內外非營利人文教育組織學術交流與研究活動。 三、辦理國內外非營利人文教育組織之管理輔導顧問事項。 四、提供不同學科教育對人文教育之多元化探討,開拓人文教育之科際整合。 五、出版相關人文教育期刊及各項教育書籍。 六、辦理自由軟體之研究、發展與推廣。 七、接受委託辦理之福利及其相關研究、評鑑工作,並促進福利事業交流。 八、舉辦或協助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公益性及學術性活動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現居住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之個人,得填具個人入會申請書,經理 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現登記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內之機構或團體,得填具團體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 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一人為會員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人文教育有卓越貢獻者,或對本會推展會務熱心服務顯有助益者,經本會理監事 二人以上提名者,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得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工作之機構、團體或個人,得為贊助會員。 五、海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人文教育推廣有卓越貢獻者,或贊助本會工作,現居住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外之 個人,或現登記於中華民國行政區域外之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得為海外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海外 會員為本會活動之當然來賓,亦得列席會員大會,但無前項所列各種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 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 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 本會權益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開會員代表大 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 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 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以利會務運作(候補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 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 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 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會第一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 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 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 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 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入會時繳納。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 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拾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 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